白玉企业债务:股东责任、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

一、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

公司出现欠款情况,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对公司承担责任;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通常情形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此后,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与股东并无关联。

二、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

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
  1.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
  1.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
  1.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避免超期,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 若债务存在担保,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

三、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

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但需满足以下条件: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白玉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东汉系白狼国夷地。隋为附国所属婢药部落,曾慕义内附。唐隶吐蕃;宋属岭国。元初归附中央王朝,置“亦思马儿甘军民万户府”于沙马,属朵甘行都指挥使司,崇祯十二年(1639)后渐为德格土司所辖。清末改土归流于宣统元年(1909)置麻陇设治局,辖白玉一部分,清末宣统二年(1910)十一月设武城县,三岩委员,辖白玉盖玉区部分,同年改置白玉州,民国2年(1913)改称白玉县,隶属川边特别行政区。民国7年(1918)被藏军占领后划属西藏,历时14年。民国21年(1932)归属西康。1955年10月并入四川省。《清实录》记巴塘、德格两条传统入藏道路之间为“山暗巴地方系通藏大道”简称“山岩”、“山艾”、“山暗”。具有重要的战略地理位置。地处青藏高原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属横断山脉北段,金沙江上游东岸。位于东经98度36分至99度56分与北纬30度22分至31度40分之间。东与新龙县接壤,南与巴塘、理塘两县毗邻,西隔金沙江与西藏贡觉、江达县相望,北与甘孜,德格两县交界。东西跨越128.8公里,南北纵横143.4公里,幅员面积10591平方公里。属独特的大陆性季风高原型气候,年均温度7.7度。年降水量500–800毫米,年平均日照总数2133.6小时,年光合有效照射量65.5244千卡/平方厘米,县府驻地麻通镇,海拔3030米,城区河谷海拔2950米。辖1镇16乡156个村,总人口4.2万余人,其中藏族占95%以上。巴塘县、理塘县,西隔金沙江与西藏江达、贡觉县相望,北与德格县、甘孜县毗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