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白玉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东汉系白狼国夷地。隋为附国所属婢药部落,曾慕义内附。唐隶吐蕃;宋属岭国。元初归附中央王朝,置“亦思马儿甘军民万户府”于沙马,属朵甘行都指挥使司,崇祯十二年(1639)后渐为德格土司所辖。清末改土归流于宣统元年(1909)置麻陇设治局,辖白玉一部分,清末宣统二年(1910)十一月设武城县,三岩委员,辖白玉盖玉区部分,同年改置白玉州,民国2年(1913)改称白玉县,隶属川边特别行政区。民国7年(1918)被藏军占领后划属西藏,历时14年。民国21年(1932)归属西康。1955年10月并入四川省。《清实录》记巴塘、德格两条传统入藏道路之间为“山暗巴地方系通藏大道”简称“山岩”、“山艾”、“山暗”。具有重要的战略地理位置。地处青藏高原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属横断山脉北段,金沙江上游东岸。位于东经98度36分至99度56分与北纬30度22分至31度40分之间。东与新龙县接壤,南与巴塘、理塘两县毗邻,西隔金沙江与西藏贡觉、江达县相望,北与甘孜,德格两县交界。东西跨越128.8公里,南北纵横143.4公里,幅员面积10591平方公里。属独特的大陆性季风高原型气候,年均温度7.7度。年降水量500–800毫米,年平均日照总数2133.6小时,年光合有效照射量65.5244千卡/平方厘米,县府驻地麻通镇,海拔3030米,城区河谷海拔2950米。辖1镇16乡156个村,总人口4.2万余人,其中藏族占95%以上。巴塘县、理塘县,西隔金沙江与西藏江达、贡觉县相望,北与德格县、甘孜县毗邻。